0127_2.6.1. 基督是真實的祭司
2.6.1. 基督是真實的祭司
§ 1. 基督是真實的,而非比喻意義上的祭司。
「祭司」一詞的含義及其職分的性質,必須透過以下三方面來界定:第一,普遍的用法與共識;第二,聖經的明確宣告;第三,該職分所特有的功能性質。從這些來源可以證明,祭司是:(1.)一位受正式委任的人,代表他人處理與神有關的事務。該職分奠基於一個觀念:人既是罪人,便沒有自由進到神面前。因此,必須委任一人——無論是他自身擁有此權利,或是被賦予此權利——代表眾人親近神。因此,就祭司職分的性質而言,他是一位中保。(2.)祭司受委任是為了獻上禮物與贖罪祭。他的職能是使人與神和好;為他們的罪作贖罪;並將他們的人、感恩與祭物呈獻給神。(3.)他為百姓代求。這不僅僅是一個人為另一個人禱告,而是以他祭物的功效與職分的權柄,作為其禱告應當蒙應允的根據。
對此定義的準確性,關係重大。如果我們將「祭司」一詞僅僅理解為宗教的傳道人,甚至僅僅理解為一位藉由其介入而確保並傳遞神聖祝福的人,那麼承認基督是祭司就毫無意義。但若「祭司」一詞包含了上述陳述中的所有內涵,那麼基督與我們的關係、我們對祂的責任、祂與神的關係,以及祂工作的性質,便全由此決定。
上述定義是正確的,且基督在該詞的真實意義上是一位祭司,其證據如下:
- 從世界各國、各時代對該詞的普遍用法及該職分的性質來看。人類在任何地方、任何時代都意識到罪的存在。這種意識包含了罪咎感(或對神震怒的合理恐懼)、污穢感,以及因此而產生的不配親近神的感覺。他們的良心,或其道德本性的律法,始終教導他們:必須透過滿足神的公義來贖罪,而他們自身既無能力也不配作出任何足夠的補贖,亦無法靠自己的努力確保神的恩寵。因此,他們總是尋求某個人或某類人代表他們行事;為他們完成他們深知必須完成、卻確信自己無法完成的事。由此產生了祭司的委任,他們始終被視為有責任透過贖罪祭、獻祭與禱告來平息神震怒的人。若說祭司僅僅是宗教教師,這便與歷史的普遍見證相矛盾。
- 基督作為祭司的意義,必須由舊約時代該詞的用法及該職分的性質來決定。在舊約中,祭司是從百姓中選出,受委任作為他們的中保,代表他們親近神,其職責是獻上贖罪祭並為罪人代求。百姓不被允許親近神。唯有大祭司能進入幔子之內;且他必須帶著為自己及百姓之罪所獻的血。這一切既是象徵性的,也是預表性的。亞倫系的祭司在象徵上所是的,基督在真實上就是;他們在職分與事奉中所預表的,在祂身上都得到了應驗。他們是影兒,祂是實體。他們教導罪如何被除去,祂則實際地除去了罪。若否認基督是舊約意義上的祭司,便是藐視聖經,或採取了會使聖經所有教導失效的詮釋原則。
- 我們在新約中擁有對該詞權威性的定義,以及對該職分性質的展示。《希伯來書》5章1節說:「凡從人間挑選的大祭司……是奉派為人(ὑπὲρ ἀνθρώπων,為了他們的益處並代替他們)辦理屬神的事,為要獻上禮物和贖罪祭。」這裡清楚地確認了上述所有觀點。祭司是受委任代表他人親近神並獻祭的人。經文宣告基督就是這樣的一位祭司。
- 基督不僅在《希伯來書》中被稱為祭司,使徒在整卷書中更證明了:(a)祂具備該職分的一切資格。(b)祂是蒙神所委任的。(c)祂是比亞倫更高階的祭司。(d)祂的祭司職分取代了所有其他的職分。(e)祂履行了該職分的一切功能:中保、獻祭與代求。(f)祂的祭物具有如此的功效,以至於無需重複。祂藉著一次獻上自己,便為我們成就了永遠的救贖。
- 基督工作所確保的果效或益處,正是源於祂代表我們執行祭司職分。這些益處包括:(a)我們罪咎的贖除;(b)神的平息(propitiation);以及(c)我們因此與神和好,由此流露出靈性生命與永生的一切主觀祝福。這些益處並非透過教導、道德影響、榜樣,或我們內在的任何改變所能確保的。因此,基督在該詞完整的聖經意義上,是一位真實的祭司。